1.對在生產加工過程中的某個加工工序,企業無生產條件,確需委托其他企業加工,且產權不轉移的;
2.委托企業須事先向主管海關提出外發加工的書面申請,說明申請理由、受委托的加工企業情況、損耗情況及加工后返還日期等;
3.委托企業與加工企業須簽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委托加工合同”;
4.外發加工料件必須從委托企業發出,加工完畢后,產品、余料、邊角料等必須全部返回委托企業。
(二)應提交單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貨物委托加工申請表》(以下簡稱《委托加工申請表》)一式三份;
2.委托加工合同二份;
3.委托企業及承接加工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4.《登記手冊》;
5.按規定需提交的其他單證。
(三)外發加工成品必須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運回委托企業。合同核銷時,委托企業須向海關提交《委托加工申請表》和有關送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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