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原產地證明書是證明有關出口貨物的原產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證明文件。
我國對出口貨物原產地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原產地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門是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負責協調行政區域內出口貨物原產地工作。有權簽發原產地證的機構僅限于國家商品檢驗局設在地方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中國貿促會及其分會以及對外經貿部門指定的其他機構。而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統一管理全國原產地標記工作。國家檢驗檢疫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其轄區的原產地標記申請的受理、評審、報送注冊和監督管理。
2.原產地證書的申請人資格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享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從事“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業務的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可見,申領原產地需要具備兩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
(2)有權從事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的企業。
3.我國將判定出口貨物原產地的標準分為兩大類:完全在中國原產的貨物和含有進口成分的貨物。因此,使用“中國制造”或“中國生產”原產地標記的出口貨物須符合下列標準:
(1)在中國獲得的完全原產品;
(2)含有進口成分的,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原產地規則》要求,并取得中國原產地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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