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際化腳步的加深,企業發展的觸角已延伸海外,對外貿易所產生的跨國交易費用支付亦不容忽視。企業在進行跨國交易所面臨之常見支付問題,諸如各項費用支付手段等。國際貿易支付最常用的手段是信用證和托收,國際貿易商都很熟悉,但這其中有些重要的細節容易被忽略,特別是對于許多中小企業來說,情況就更不同了。雖然說,當今社會進行交易多流行一些新的手段,如虛擬的貨幣交易,但是,對于相對于傳統的工業制造業來講,貨幣支付還是最為穩妥的方式。
托收(D/P)
托收是出口人在貨物裝運后,開具以進口方為付款人的匯票(隨附或不隨付貨運單據),委托出口地銀行通過它在進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口人收取貨款一種結算方式。屬于商業信用,采用的是逆匯法。托收對出口人的風險較大,D/A比D/P的風險更大。跟單托收方式是出口人先發貨,后收取貨款,因此對出口人來說風險較大。
進口人付款靠的是他的商業信譽,如果進口人破產倒閉,喪失付款能力,或貨物發運后進口地貨物價格下跌,進口人借故拒不付款,或進口人事先沒有領到進口許可證,或沒有申請到外匯,被禁止進口或無力支付外匯等,出口人不但無法按時收回貨款,還可能造成貨款兩空的損失。如果貨物已經到達進口地,進口人借故不付款,出口人還要承擔貨物在目的地的提貨、存倉、保險費用和可能變質、短量、短重的風險,如果貨物轉售它地,會產生數量與價格上的損失,如果貨物轉售不出去,出口人就要承擔貨物運回本國的費用以及承擔可能因為存儲時間過長被當地政府賤賣的損失等。
雖然,上述損失出口人有權向進口人索賠,但在實踐中,在進口人已經破產或逃之夭夭的情況下,出口人即使可以追回一些賠償,也難以彌補全部損失。盡管如此,在當今國際市場出口日益競爭激烈的情況下,出口人為了推銷商品占領市場,有時也不得不采用托收方式。如果對方進口人信譽較好,出口人在國外又有自己的辦事機構,則風險可以相對小一些。對用托收方式收款的中小出口企業而言,一定要在《托收委托書》中的“代收行”一欄中填上自己熟悉或信賴的外國銀行作為代收行,否則托收行將被默認為有權利自行指定代收行,而代收行如有失誤或不當行為,一切后果還是要由企業自己承擔。Bgyedu.CoM
國外的銀行業務狀況也不一樣,例如曾有國外代收銀行因與買方關系好,就在買方沒付款的情況下將提單出借給買方,買方拿著提單去看貨后,發覺對貨物不很滿意,最終在賣方不肯大幅度讓價的情況下,買方就決定不提貨了,把提單又去還給代收行并拒絕付款,而在托收項下,銀行不論是托收行還是代收行對付款都是沒有任何責任的,所以國外銀行的不良行為也可能導致我出口企業托收時意想不到的損失。
信用證(L/C)
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應申請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開立的載有一定金額的,在一定的期限內憑符合規定的單據付款的書面保證文件。企業要明白合同與信用證是獨立的兩個法律關系。在與銀行打交道時,銀行只看信用證中的相關規定,不看合同中規定的內容,因此一定要注意將信用證內容與合同內容一致起來。
比如,如果買賣合同中規定的是“liner term”,作為買方在開立的信用證中就應要求賣方提交的提單上也要注明是“liner term”,這樣,銀行才有義務審查提單上是否注明了“liner term”。如果發現賣方提交的提單合并了一份FO的租船合同,則銀行有權拒絕該種單據。再如,如果買賣合同中規定的是FIO,賣方應要求買方在信用證中顯示接受合并了FIO租約的提單,以免提單上顯示FIO或合并在提單內的租約條款是FIO而被銀行拒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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