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關對申報價格的真實性、準確性有疑問時,或者認為買賣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影響成交價格時,應當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價格質疑通知書》,將質疑的理由書面告知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
2.海關制發《價格質疑通知書》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后,按照本辦法第六條或者第四十五條列明的方法審查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1) 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海關規定期限內,未能提供進一步說明的;
(2) 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關資料、證據后,海關經審核其所提供的資料、證據,仍然有理由懷疑申報價格的真實性、準確性的;
(3) 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關資料、證據后,海關經審核其所提供的資料、證據,仍然有理由認為買賣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影響成交價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