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權利
1.價格審查權。海關為審查申報價格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查閱、復制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結付匯憑證、單據、業務函電和其他反映買賣雙方關系及交易活動的書面資料和電子數據;
(2)向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及與其有資金往來或有其他業務往來的公司、企業調查與進出口貨物價格有關的問題;
(3)對進出口貨物進行查驗或提取貨樣進行檢驗或化驗;
報關員培訓(4)進入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生產經營場所、貨物存放場所,檢查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貨物和生產經營情況;
(5)向有關金融機構或稅務部門查詢了解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收付匯資料或繳納國內稅的情況。
2.要求合作權。海關在行使價格審查權時,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應予以合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帳簿、單證等有關書面資料和電子數據,不得拒絕、拖延和隱瞞。
3.價格質疑權。海關對申報價格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有疑問時,有權向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提出質疑,將懷疑的理由以書面的形式告知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要求其以書面形式在海關書面通知發出之日起15日內作進一步說明。
4.估價決定權。進出口貨物的申報價格經海關審查不符合成交價格條件,或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海關提供進一步說明的,或海關經審核所提供的資料或證據后仍有理由懷疑申報價格的真實性或準確性時,海關可以不接受其申報價格,并依次運用其他估價方法估定完稅價格。
(二)義務
1.舉證責任。海關無論是行使價格質疑權還是估價決定權,必須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證據,必須行使舉證的責任。
2.書面告知的義務。海關在行使價格質疑權時,必須要書面告知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在作出估價決定后,應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的書面申請,向其制發《海關估價告知書》。
3.保密的義務。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提供的屬于商業秘密資料予以保密,不得外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