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法》通過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了財產或權利擔保的范圍:
1.人民幣、可自由兌換的貨幣 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用于支付我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能拒收;
可自由兌換貨幣,指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掛牌的作為國際支付手段的外幣現鈔;例如美元、歐元、日元和港幣等貨幣。
2.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單 本項可擔保的權利包括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
3.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保函 保函,即法律上的保證,屬于人的擔保范疇。保函不是以具體的財產提供擔保,而是以保證人的信譽和不特定的財產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保證人必須是第三人;保證人應當具有清償債務的能力。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不能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故不屬擔保銀行的范疇。
對于ATA單證冊項下進出口的貨物,可由擔保協會這一特殊的第三方作為擔保人,為展覽品等暫準進出口貨物提供保函方式的擔保。
4.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財產、權利 這是對可以擔保的財產或者權利所作的兜底規定,為日后需要擴大擔保方式的范圍作原則性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