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tter of Credit:信用證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簡稱L/C)是一種開證銀行根據申請人(進口方)的要求和申請,向受益人(出口方)開立的有一定金額、在一定期限內憑匯票和出口單據,在指 定地點付款的書面保證。信用證是開證行向受益人作出的付款承諾,使受益人有了收款的保障,因此是對受益人有利的支付方式。但是受益人只有在按信用證規定提 供了信用證要求的單據時才能得到款項.因此信用證是銀行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 信用證分為光票信用證和跟單信用證兩類。跟單信用證是指附有指定單據的信用證,不附任何單據的信用證稱光票信用證。簡單地說,信用證是保證出口商收回貨款 的保證文件。請注意,出口貨物的裝運期限應在信用證的有效期限內進行,信用證交單期限必須不遲于信用證的有效日期內提交。
對外開立信用證一般須經過以下幾個環節:
(1)買賣雙方就交易的商品簽定正式的買賣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使用信用證方式結算;
(2)進口方根據合同規定填寫開證申請書,連同合同副本及“進口付匯備案表”(如需)提交當地外匯指定銀行,同時將信用證項下所須對外支付的資金足額存入銀行的保證金帳戶中,向銀行提出對外開立信用證的申請;
(3)如只能存入部分保證金,不足部分可向銀行申請辦理備用貸款;與銀行簽訂備用貸款合同;
(4)開證行根據申請書的內容,開立正式信用證,并通過合適的國外代理行,將信用證正本通知給出口商,同時將一份信用證副本交給進口方;
(5)銀行根據信用證的金額和期限向開證申請人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
信用證雖然是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支付方式,但它并無統一的格式。不過其主要內容基本上是相同的,大體包括:
1.對信用證自身的說明:信用證的種類、性質、編號、金額、開證日期、有效期及到期地點、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使用本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等;
2.匯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期限以及出票條款等;
3.貨物的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包裝、運輸標志、單價等;
4.對運輸的要求:裝運期限、裝運港、目的港、運輸方式、運費應否預付,可否分批裝運和中途轉運等;
5. 對單據的要求:單據的種類、名稱、內容和份數等;
6.特殊條款:根據進口國政治經濟貿易情況的變化或每一筆具體業務的需要,可作出不同的規定;
7.開證行對受益人和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