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標題:《艙單管理辦法》執行疑問
問題內容:
1. 艙單變更管理, 第三十條(已經傳輸的艙單電子數據需要變更時, 艙單傳輸人可以在原始艙單和預配倉單規定的傳輸時限以前直接予以變更,但是貨物、物品所有人已經向海關辦理貨物、物品申報手續的除外)
---問題:傳輸時限指什么? 因為在第九條提到‘集裝箱船舶裝船前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 傳輸原始艙單主要數據;艙單傳輸人應當在進境貨物、物品運抵目的港前向海關傳輸
2. 第三十一條 在原始艙單和預配艙單規定的運輸時限后,由下列情形之一的,艙單傳輸人向海關遞交艙單變更書面申請,經海關審核同意后,可以進行變更。
---問題:我司的進口貨物會在船到港3天前需更改提單的收貨人信息, 或分單。我司的艙單更改是否屬于自由變更,如何操作?是否有罰款?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
一、根據艙單管理辦法規定,傳輸時限是海關要求艙單傳輸人向海關傳輸規定格式、規定內容的原始艙單數據的時間要求與限制,具體可參閱第九條規定。艙單傳輸人在進境貨物、物品抵達目的港以前向海關傳輸的是原始艙單其他數據(請注意,是原始艙單其他數據。即原始艙單主要數據必須根據第九條規定的時限傳輸,其他數據可在抵港前補充申報)。
二、區分自由變更和依申請變更艙單數據的基本條件之一,是根據傳輸時限。對所述情況,應根據第九條的規定,按運輸工具申報時申報的境外裝貨時間及到港時間具體分析,確定是否適用自主變更。
三、在2009年6月30日之前,對未能準確傳輸數據的,海關不予出發。對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間超時或未能準確傳輸數據的,海關酌情從寬處罰。2010年1月1日起嚴格執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