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標題:減免稅設備結轉
問題內容: 尊敬的海關老師您好: 我司于2005年進口了一批免稅設備,將于2009年10月結轉到另外一家享受鼓勵項目的企業。 2008年海關總署第29號公告指出: 2008年5月1日以前批準的可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規定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2006年版內資不予免稅商品目錄》中通用設備第十類第(一)、(二)、(三)項所列的自用機床和壓力成形機械,2008年11月1日及以后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的上述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上述范圍的自用設備,一律征收進口關稅,仍可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我司要結轉的這批設備中絕大部分都屬于《2006年版內資不予免稅商品目錄》中通用設備第十類第(一)、(二)、(三)項所列的自用機床和壓力成形機械,請問雙方海關同意結轉后,轉入方企業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時,是否可以免關稅,2008年29號公告對監管期內結轉有影響嗎?若有,請問是哪些影響? 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廣州海關
答:設備結轉也應受29號公告限制,即2008年11月1日及以后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不予免稅商品目錄》中通用設備第十類第(一)、(二)、(三)項所列的自用機床和壓力成形機械,一律征收進口關稅,仍可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