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標題:減免稅設備國內銷售問題內容:您好!海關老師。。。我公司是一家韓國獨資企業,現有一批減免稅監管期內設備需要轉讓,賣到異地另一家外資獨資企業,需要補多少稅(關稅、增值稅)呢?折舊稅金如何計算?需要什么手續呢?謝謝!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答:外商投資企業監管期限內的減免稅設備如申請提前解除監管轉為國內銷售,需經原審批部門(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海關按照使用時間折舊估價補征有關進口稅款后解除監管可允許國內銷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減免稅申請人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應當補繳稅款的,稅款的計算公式為: 需補繳稅款的時間 補繳稅款=海關審定的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稅率×[ —————————— 監管年限×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