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來料加工裝配(以下統稱來料加工)業務持續健康發展,規范來料加工管理,經海關總署,外經貿部于1998年4月24日下發《來料加工裝配項目分類指導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并就有關問題發出通知。《目錄》是指導審批管理來料加工業務的依據。
目錄分為允許、限制和禁止三類。其中限制類分為限制類甲和限制類乙。限制類主要是進口料件或返還制成品屬于敏感的配額許可證商品、易造成污染、國際市場有限制一般貿易出口的來料加工。限制類和禁止類來料加工列入《目錄》。允許類來料加工不在《目錄》中具體列名。
限制類甲來料加工,須經外經貿部批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面上外經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憑外經貿部批準文件,對其經營單位、加工生產企業、加工規模(包括審批項目協議和加工貿易合同等)進行審批管理。
地方經營單位開展限制類甲來料加工,同經營單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外經貿部批準;部委直屬公司及其子公司開展限制類來料加工,由總公司征求加工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外經貿部批準;外商投資企業開展限制類來料加工,不需報外經貿部批準,由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管理。
限制類乙、允許類來料加工,由經營單位所在地省級外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管理;部委直屬公司及其子公司開展限制類乙和允許類來料加工,由其注冊后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管理;限制類乙來料加工的審批權限制不得下放。
開展來料加工業務較多的地市(縣),經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同意,地市(縣)經貿主管部門可審批權本地市(縣)經營單位開展的允許類來料加工。
該《目錄》自1998年6月1日起執行,凡過去規定與本《目錄》相抵觸的,以該《目錄》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