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00072]
問題標題:修理物品
問題內容:尊敬的海關老師:您好!我司之前通過進料對口貿易方式出口至國外一批貨物,現德國客戶發現有質量問題,退回我司,但我司在香港找到了另外一家客人,協商退回來的貨物經我司修理后再出口給新的客人。
1、這種情況我司能否用修理物品報進口呢,是不是手冊已核銷只能以修理物品貿易方式報關呢?
2、另外就是之前德國客戶直接把退回來的貨物的錢給扣掉了,我司并沒有收到這些外匯,現在我司修理后,仍以修理物品報出口的話,海關簽發出口付匯證明聯嗎,因為我們跟香港客戶是需要收付的?
3、由于貨物屬于修理后的,出口至香港的單價會減少部分,數量也會減一些,請問是否可行?
4、修理物品在進出口時需要商檢嗎,此批貨物其中有一項是需要B證的。煩請幫忙解答一下,萬分感謝!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
1、如在手冊執行期內,進料加工出口成品退運進境,經加工、維修或更換同類商品復出口,退運進境及復出口均應申報為“進料成品退換”。
2、“進料成品退換"出口時無需提供外匯核銷單,復進口時不打印付匯證明聯。
3、價格按實際合同及手冊備案為準;
4、凡列入法檢的商品,需要提供商檢通關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