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尊敬的北京關員您們好!
有兩句話我不太明白:
1,海關總署令115號第一章第三條第二款“根據政府間協定免稅進境的常駐機構公用物品,海關依法免征稅款”。
1,海關總署令116號第一章第三條第三款“根據政府間協定免稅進境的非居民長期旅客自用物品,海關依法免征稅款。”
這兩句話其中都有:“根據政府間協商免費進境”這幾個字。現在我想問的是:就針對116和115號其中的相關規定,政府間協商免費進境公用或者自用物品有什么相關規定和要求,我們怎樣才能知道哪些物品是是可以免費進境的,或者說我們這樣才能知道要滿足哪些相關規定才允許免費進境。謝謝!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政府間協議是指兩國政府簽訂的正式協定,其條款中如含涉及非居民長期旅客自用物品征免稅內容,按照海關總署目前規定,需相關主管部門(國務院下屬各部委)正式行文到海關總署監管司予以確認后,主管海關據此辦理征免稅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