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06330]
問題標題:單耗問題
問題內容:關員老師好!請教一個問題,如下:我是洛陽一企業,出口成品前申報單耗。在現行的手冊中一料件的規格與以前相比發生了變化,對應的單耗也增大了約3%。因我司具體操作人員沒有注意到這個現象,導致海關核定的單耗和上本手冊一致。現該項成品已經有出口記錄,我司擬向海關如實匯報情況,請問可以通過技術手段在手冊核銷時按照實際單耗核銷么(實際單耗比海關核定的單耗大)?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鄭州海關
答:根據海關總署令15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規定,第4條,加工貿易企業應當在加工貿易備案環節向海關進行單耗備案。第13條,申報單耗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報告單耗的行為。第14條,加工貿易企業應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結轉或者內銷前如實向海關申報單耗。加工貿易企業確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期申報單耗的,應當留存成品樣品以及相關單證,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結轉或者內銷前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海關批準的,加工貿易企業可以在報核前申報單耗。 1、如果你司成品尚未完全出口,可以辦理手冊變更,例如:成品1已出口,但成品2沒出口,那成品2的單耗還是可以變更的。使手冊備案與實際單耗一致; 2、如果成品已經出口一般手冊不能辦理變更,出現了申報單耗與實際單耗不一致,應及時、如實的以書面情況作詳細說明向海關報告,現場海關會根據情況酌情處理. 3、建議企業向較高類別企業努力,比如A類企業可以向海關申請報核前申報單耗。以上答復僅供參考,以業務現場審核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