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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海關:進口不作價設備是否需要補稅?[111601]
問題編號:[111601]
問題標題:進口不作價設備是否需要補稅?
問題內容:您好! 我司是臺資來料加工企業,在 2008年7月26日申請了一本外商不作價設備合同 ,其征免性質為“全免",其分別在下述日期實際報關進口!根據海關總署<< 2008年第64號公 告>>“其在2008年9月15日前,海關已經按照規定辦理加工貿易手冊備案的,按現行外商提供不作價設備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我司這些不作價設備是免關稅的。可最近海關要求補征關稅,對此,還望幫忙答復我司符合以上公告規定,為何要補征關稅?補稅依據是什麼?進口日期 結束監管 監管天數 商品編號 品名 進口數量(臺) 2008/09/03 2013/09/02 1395 84622910 非數控矯直機床 1 2008/09/03 2013/09/02 1395 8456301090 數控切割機床 1 2008/10/09 2013/10/08 1431 84621090 非數控沖床 1 2008/10/23 2013/10/22 1445 8456309090 放電加工機 2 如需本人解答的,請電:13719024669,張小姐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廣州海關
答:您好,感謝您的提問,現答復如下: 自2007年下半年以來,海關總署先后就增值稅轉型等問題下發了多個公告,主要包括:海關總署2007年第36號公告、2008年第9、10、15、24、29、30、64、103號公告等。按上述規定,對不同時間、不同形式進口或結轉的不同種類不作價設備,應區分多種情況征收或免征關稅、增值稅。由于未清楚掌握你公司不作價設備的具體情況,歉難以一一詳述。請貴公司可查詢上述公告規定,也可直接咨詢主管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