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09577]
問題標題:來料/進料成品保修進出口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關于來料/進料加工貿易項下成品質量問題返修(免費保修)進口及復出口,
1. 請問應申報的監管方式是“來料成品退換(4400)”/“進料成品退換(4600)”還是“修理物品(1300)”?
2. 是否要繳納相當于進口關稅的保證金?
3. 交單時是否要調用原成品出口報關單?
4. 是否可以整進分出(即一批進口,修理后分批復出口)? 盼復,謝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廣州海關
答:您好,關于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成品返修問題,如該出口成品對應的手冊未核銷的,可以“來料成品退換(4400)”/“進料成品退換(4600)”貿易方式辦理成品退換手續。返修后的退換貨物可以分批出口。 根據現行《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第57條規定: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納稅人義務人在辦理進口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經海關確認后,對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其中所述的“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主要是指原出口報關單、出口裝箱單,以及收發貨人雙方關于退貨的協議等。海關認為需要時,納稅義務人還應當提交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出口貨物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