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15486]
問題標題:監督銷毀有何具體法規?
問題內容:謝謝老師1月18號對我的提問的答復。對于殘次品處理,“退運、內銷、放棄”都有了較為具體的規程(比如“放棄”,有了2009年56號文),但是對于“監督銷毀”,海關是否規定有具體流程法規?上次你說可以放棄給海關,監督銷毀,需辦理報關手續,無需補稅,我猜想這是56號文中關于”放棄“的一種特例(放棄并銷毀),和監督銷毀是有區別的,是嗎?還有”辦理報關,無需補稅“如何理解,監管代碼填啥呢?只有0200,0400比較類似,但這是對于”放棄“的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南京海關
答:您好!你的問題答復如下: 1、對于監督銷毀,您所述的2009年第56號文中已有明確:“企業應當向主管海關提供放棄貨物的銷毀清單、銷毀報告以及銷毀過程的全程錄像光盤。其中,需要銷毀的加工貿易放棄貨物為原進口料件或成品的,應當在海關認可的銷毀機構實施銷毀,并提供銷毀機構出具的接收單據和處置證明等銷毀證明材料。海關可以派員監督加工貿易放棄貨物的交接入庫和銷毀工作,企業及有關銷毀機構應當給予配合。” 2、殘次品放棄,按成品放棄貿易方式報關,屬半成品的,應先辦理增補備案成品、單耗關系。加工貿易放棄貨物通過銷毀處理的,企業應在報關單備注欄注明“銷毀”字樣;經海關批準由企業自行處理的,應在報關單備注欄注明“自行處理”字樣,如:放棄半成品并銷毀處理,應注明“半成品/銷毀”。具體貿易方式請根據2010年版中國海關報關實用手冊監管方式代碼表說明如實向海關申報。以上答復供參考,具體情況以現場海關審核意見為準,感謝您對南京海關工作的關心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