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14030]
問題標題:加工設備退運
問題內容:尊敬的關員您好: 我司計劃以加工設備退運的貿易方式出口設備一批,請問是否給出具出口收匯聯。設備在日本購買的,我司賣給香港公司,是否可以使用加工設備退運的貿易方式出口?請回復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南京海關
答:您好!您提出的問題我們答復如下:請對照企業自身情況查看中國海關2009年版報關實用手冊了解適用的貿易方式,海關業務現場需要審核企業的實際情況和報關單據后才能給予準確答復。若你司貨物按照加工設備退運(代碼0466),根據(匯發[2001]120號)《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于按照進出口貨物監管方式分類使用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通知》規定,此種貿易方式不需要使用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監管方式,海關不予簽發出口收匯報關單證明聯。以上答復僅供參考,請以業務現場的實際辦理結果為準。感謝您對南京海關工作的關心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