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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埔海關:減免稅設備退運是否需要核銷單[112968]
問題編號:[112968]
問題標題:減免稅設備退運是否需要核銷單
問題內容: 你好!我司是一間進料加工廠,在2005我司以外商投資設備的形式進口一批減免稅的設備,現在因為客人取消定單的問題我們需要提前把沒有接觸監管的設備退運出去,經減免稅科說是以退運貨物這樣的方式出去,現在問題在于是否需要使用外匯核銷單的問題,因我們公司是不需要收匯的,但好象說以(4561)退運貨物這樣方式出去一定要核銷單,咨詢很多部門也無法得出確切答復,特咨詢貴關是否有相關文件規定以(4561)方式退運設備一定需要使用核銷單,急切盼望得到貴關的答復!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黃埔海關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于按照進出口貨物監管方式分類使用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通知》(匯發[2001]210號)規定,監管方式“退運貨物”(4561)屬于需要使用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監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