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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關:85234020與9803的區別[112825]
問題編號:[112825]
問題標題:85234020與9803的區別
問題內容:你好,現要咨詢以下問題 85234020:用于重放聲音,圖像以外信息的光學媒體(品目8471所列機器用) 9803:為計算機軟件(僅用于出口,不包括與產品固化或集成為一體的軟件) 我司筆記本型電腦歸為:84713000 目前我司出現的問題是: 1:我司外購的光碟片里面都是有內容的,如辦公軟件、殺毒軟件、驅動程序等,和筆記本電腦一起出貨,我司歸類為:85234020.但是如果光碟片單獨出貨給客戶是否要歸類在:9803章節里面? 2:如果進口歸類為:85234020出口歸類為:9803那么進出口的貨物信息不一致是否有問題? 3:是否是專門生產軟件的那件公司單獨出口時才歸類為:9803? 4:何種狀態出貨要歸類在:9803?非常感謝
問題分類:[企業備案]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綜合分類表品目9803只適用于單獨出口屬于《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有載體的計算機軟件。出口單位在出口報關時,如能出具科技部或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的認定證明,證明其屬于高新技術產品目錄中的計算機軟件,海關辦理通關手續時,可將其歸入品目9803,否則,應按有關稅則歸類的規定歸入相應的稅號。對于無法提供前述科技部或商務部證明的,可暫按《軟件出口管理和統計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憑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明辦理海關手續,其中《軟件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應注明該合同屬于計算機軟件,或注明是屬于品目9803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