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13050]
問題標題:有關設備退運
問題內容:我司與2008年底由日本進口一臺設備,但設備存在質量問題,外方同意更換,設備進口不收監管條件限制,但是出口受“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限制,請問這種更換設備的情況是否可以走無代價抵償方式,此方式是否受監管條件限制?謝謝。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天津海關
答:您好 以任何方式進口或出口,以及過境、轉運、通運《管理目錄》中的兩用物項和技術,均應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或出口許可證。參閱文件--《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令2005年第29號) (令〔2005〕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