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19220]
問題標題:是否可以以不作價設備進口
問題內容:您好!我司為一般貿易出口的外商投資企業,且不屬于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現我司有設備不需付匯進口的。請問:如果進口的設備是外資不予免稅清單和重大設備不予免稅清單以外的商品,是否可以以不作價設備方式進口免關稅?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進口及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價設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設立獨立專門從事加工貿易的工廠或車間,并且不作價設備僅限在該工廠或車間使用;(二)對未設有獨立專門從事加工貿易的工廠或車間、以現有加工生產能力為基礎開展加工貿易的項目,使用不作價設備的加工生產企業,在加工貿易合同期限內,其每年加工產品必須時70%以上屬出口產品。同時,請按照《關于加工貿易進口設備有關問題的通知》(【1998】外經貿政發第383號)文件規定到審批主管部門商委進行審批后,再前往海關辦理相關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08年第64號公告內容,加工貿易項下不作價設備進口免稅政策調整如下:一、自2008年9月15日起,對加工貿易企業以加工貿易項下外商提供的不作價設備方式進口海關總署2007年第36號公告、海關總署2008年第9號、第10號、第15號、第24號和第30號公告中列明技術規格以內的重大技術裝備整機,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08年第64號公告規定予以照章征稅;對申請辦理加工貿易手冊備案或增加商品項變更的,海關一律不予受理;二、對加工貿易企業以加工貿易項下外商提供的不作價設備方式進口海關總署2008年29號公告中列明技術規格以內的重大技術裝備整機,按該公告的規定照章征收進口關稅,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仍然采用加工貿易手冊管理。在進行加工貿易手冊備案時,其“征免方式”應填寫“特案”;三、2008年9月15日前,加工貿易項下外商提供的不作價設備中有上述前兩款所述公告中列明技術規格以內的重大技術裝備整機,且海關已經按照規定辦理加工貿易手冊備案的,仍按原外商提供不作價設備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