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19021]
問題標題:快件業務方面
問題內容:海關老師您好,我想咨詢以下2個問題:一、進口貨物經過向海關申報、查驗放行,貨物的申報價格也是海關審核同意的,且貨物已經放行,這樣可以認為是企業低報價格嗎?可以重新認定估價嗎? 二、在快件業務方面,國際貨運公司除了按照海關規定,向海關按照國外企業提供的清單如實申報外,有義務核實國外發件人和國內收件人的真實性嗎?非常感謝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征稅管理辦法》規定,第六十八條:進出口貨物放行后,海關發現少征稅款的,應當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稅款;海關發現漏征稅款的,應當自貨物放行之日起1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稅款。第六十九條: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少征稅款的,海關應當自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漏征稅款的,海關應當自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海關除依法追征稅款外,還應當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至海關發現違規行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第十二條 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委托辦理報關手續的,應當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簽訂有明確委托事項的委托協議,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向報關企業提供委托報關事項的真實情況。報關企業接受進出口收發貨人的委托,辦理報關手續時,應當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合理審查,審查內容包括:(一)證明進出口貨物的實際情況的資料,包括進出口貨物的品名、規格、用途、產地、貿易方式等;(二)有關進出口貨物的合同、發票、運輸單據、裝箱單等商業單據;(三)進出口所需的許可證件及隨附單證;(四)海關要求的加工貿易手冊(紙質或電子數據的)及其他進出口單證。報關企業未對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提供情況的真實性、完整性履行合理審查義務或違反海關規定申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