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17480]
問題標題:關于水鎂石及制品列入許可證管理事
問題內容:我是營口瑞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一名業務人員,我公司每年均有一定數量的未煅燒燒水鎂石粉及制品出口。現有幾件事請教如下: 2009年末以前只有經過鍛燒的水鎂石才是涉證商品,而未煅燒水鎂石的不是涉證商品。將煅燒水鎂石列為許可證管理的原因是:煅燒水鎂石與輕燒鎂差別不大,肉眼難分清,致使有部分企業以水鎂石名義實質出口輕燒鎂的現象發生,為制止此現象才將氧化鎂含量大于70%以上的煅燒水鎂石列為許可證管理商品。 按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125號,發布《2010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規定,正式將水鎂石列為許可證管理商品,我公司現有已簽署的水鎂石(未煅燒)合同1200噸(分批出口),待簽合同4200噸(6月底前)。 至春節前,各海關對水鎂石原礦及制品的出口是否涉證解釋不一。現我公司在大連關查扣不能出口的有160噸(兩批)已裝箱、不能裝船,其中水鎂石粉100噸,5箱;水鎂石制品60噸,3箱。 我們出口的水鎂石粉是未煅燒水鎂石原礦經挑選后加工出的粉,氧化鎂含量在64-65%之間,粒度60-120目,用途為電線絕緣外包皮用,已出口多年。 我們出口的水鎂石制品是未煅燒水鎂石原礦經挑選后加工出粉后,再加入石灰石粉等加工成2-4㎜球狀,C-MgO含量在60%左右,用途土壤改良料。已出口多年。 1、將水鎂石列為許可證管理商品,政策出臺太突然,使國內出口企業、國外用戶沒有準備時間,措手不及,造成的影響并不好。 未煅燒水鎂石出口量并不多,對資源的影響也不是很大,是不是應該給企業一個適應、調整、緩沖的時間? 2、國家規定大于氧化鎂含量70%以上的產品為許可證管理商品,是不是以后不管氧化鎂含量70%以上或以下的產品都列為許可證管理商品? 3、水鎂石是以氫氧化鎂Mg(HO)2的形式存在的,其主含量為氫氧化鎂;經過煅燒的水鎂石發生質的變化,是以氧化鎂是MgO形式存在的。是不是以后凡以氫氧化鎂形式存在的產品,均列為許可證管理商品? 4、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125號中未規定水鎂石制品為許可證管理商品,請問今后水鎂石制品(有的只加入一部分水鎂石)中水鎂石含量為多少列為許可證管理商品? 5、未煅燒的水鎂石列入涉證商品管理范圍的政策,能否有個緩沖期,既過一段時間再執行?是否能允許企業將未執行完的合同執行完? 6、今后像水鎂石這種即非影響國計民生的大宗戰略商品,也不存在“查驗困難,肉眼難以分清”的商品,在新規出臺前是否應能提前告訴我們,即像國家的一些法律、法規,先公布一段時間再執行。以免企業措手不及? 國家對涉及國計民生的產品列入涉證管理,同時嚴厲打擊走私,使這些產品的出口有計劃、有秩序,我們認為是必須的,這樣也會給我們企業帶來一些好處的。希望今后國家再有新的政策出臺前,應有提前量,提前告訴,讓大家提前知道哪些允許做,哪些不允許做。我們也好向用戶解釋,防止出現國內企業、用戶對我們的政策產生誤解。 聯系人:劉中華13904172376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大連海關
答:一、許可證商品目錄的調整及具體實施時間屬于商務部職責范圍,海關僅是國家進出口政策的執行部門。二、根據海關總署要求,大連海關于1月29 日對參數庫進行了維護并向各隸屬海關通關現場下發了執行通知,并要求各業務現場予以公告。自2010年1月30 日起原屬于《出口許可證》管理的 “其他品目未列名氧化鎂含量在70%及以上的礦產品”(商品編碼為“2530909991”)拆分為編碼“2530909991”項下的“水鎂石”和編碼“2530909992”項下的“其他品目未列名氧化鎂含量在70%及以上的礦產品”,同時監管要求也做了相應調整,“水鎂石”仍屬于《出口許可證》管理范疇,除“水鎂石”之外的“其他品目未列名氧化鎂含量在70%及以上的礦產品”出口時不再需要提交監管證件。三、就貴公司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我們將及時向上級部門反映。但在有關部門未對上述規定做出調整前,請企業嚴格按照現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