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17061]
問題標題:保稅品是否可以出境加工
問題內容:敬愛的關員您好 我想請問,位於出口加工區保稅工廠的保稅半成品,可否出境加工(運至國外加工),而後再運回境內原工廠進行最後加工出口?如果可以開展保稅品出境加工,請問這樣的作業方式應如何稱呼?是出境加工?出料加工?還是境外加工?境外加工完後的半成品復運進境時,由於依然是保稅品,并且最後加工完之成品依然會出口,因此是否可以不用課徵進口環節之關稅及增值稅? 目前在中國海關的相關法規里面并沒有找到有關保稅品是否可以出境加工的相關規定,還盼請您給予解答疑惑為謝! 感謝您的熱心協助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廈門海關
答:你好,根據海關總署、對外經濟貿易部文件(89)署監一字第811號《關于加強對出料加工進出口貨物管理的通知》規定,一、出料加工僅限于因國內生產技術無法達到產品要求而必須運至境外進行某項工序的加工;對國內具有生產能力的出料加工,經貿主管部門應不予批準,海關不予備案。開展國家禁止出口和統一經營商品的出料加工,應報經貿部進出口司審批。其它凡屬許可證配額管理商品的出料加工業務應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包括計劃單列市)的經貿主管部門批準,海關憑經貿主管部門的批準證件及合同審核登記備案。二、出料加工項下經加工后復運進口的貨物,海關以其進境到岸價格與原出境貨物的相同的、類似的貨物在進境時的到岸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完稅價格計征進口關稅和產品(增值)稅。三、出料加工,原則上不改變原出口貨物的物理形態。為便于監管,海關應對出料加工貨物附加標志、標記或取樣留存。對完全改變原出口貨物的物理形態如出口廢鋼進口鋼材,出口廢鋁進口鋁合金板材等,不屬出料加工,應按一般貿易貨物辦理進出口手續。四、出料加工貨物如屬國家禁止、限制出口或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海關憑經授權的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的批準文件和其他有關證件驗放;其中如屬應征出口關稅的商品,海關應征收相當于出口稅款的保證金。五、出料加工貨物在境外加工期限為六個月,如確需延期的,須報經海關核準,但延期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六、出料加工經營單位應按海關規定如期將原出境經加工后的貨物復運進口,逾期不復運進口或有走私出口等違法情事,由海關按照《海關法》、《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