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3347]
問題標題:外資設備物品--理解
問題內容:您好!在海關法規司編制的中國海關報關實用手冊(HS編碼書)中,監管方式代碼表說明,關于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的設備物品的解釋中,表述到:以下情況不適用外資設備物品監管方式:鼓勵類和限制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研發中心、先進技術性和產品出口型外資企業、企業自有資金,在原批準的生產經營范圍內,對設備進行更新維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配套技術、配件、備件,監管方式為“一般貿易”。請問:1)以上表述我理解不透,以上頓號隔開的各種情況都是獨立的條件是嗎?比如我是鼓勵的外商投資企業,那我進口設備都只能用一般貿易的貿易方式嗎?假如我的鼓勵項目在海關進行了免稅備案,在免稅額度充足的情況下,進口生產項目的設備,申請了免表,那么我在進口報關時申報貿易方式為"一般貿易",征免性質"鼓勵項目",征免"全免"嗎?請幫助我理解以上表述,謝謝!!!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黃埔海關
答: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進口的設備、物品是指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等,而投資總額以外即企業自有資金進口的自用設備等則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