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2042]
問題標題:海關總署公告2003年第23號(關于對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應稅商品征收出口關稅有關問題)
問題內容:根據國家對加工貿易和征收出口關稅的有關管理規定,現將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應稅商品征收出口關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應稅商品,如系全部使用進口料件加工的產(成)品,不征收出口關稅。 二、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應稅商品,如系部分使用進口料件加工的產(成)品,則按海關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關稅。 具體計算公式是:出口關稅=出口貨物完稅價格×出口關稅稅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國產料件占全部料件的價值比例 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由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的規定審核確定。 三、企業應在向海關備案或變更手冊(最遲在成品出口前)時,向海關如實申報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國產料件占全部料件的價值比例。 四、本公告自2003年5月1日起執行。對在本公告發布前已申領的加工貿易手冊,在2003年5月1日后出口應稅商品,亦按照本公告執行。 我司是做來料加工的,主要的產品為實木地板,因為國家規定實木地板一般貿易出口需要征收關稅。現對公告的第二點: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應稅商品,如系部分使用進口料件加工的產(成)品,則按海關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關稅。現在我司有實木地板上有用到國內采購的油漆,請問海關老師,此部分油漆是否需要繳納出口關稅?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根據公告規定,你公司最遲應在成品出口前,辦理手冊變更手續,向海關申報出口成品(已上漆的實木地板)中使用的國產料件(油漆)占全部料件的價值比例。海關按此比例,征收已上漆的實木地板的出口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