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1024]
問題標題:過渡期精神藥品(舊的商品編碼)如何通關
問題內容: 我們是賽諾菲安萬特(杭州)制藥有限公司,在2009年11月申請并獲得了“精神藥物進口準許證”,批件要求我們在2010年11月27日前進口批件批準的藥品。按照當時的要求,我們的貨物商品編碼為“3004 9090 40”。在獲得批件后,我們將批件第二聯原件寄往法國的出口單位安排出口。今年年初,出口單位辦理完所在國的出口手續,貨物已運抵杭州海關。 但是,由于在2009年12月31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布了“關于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海關商品編號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海關總署聯合公告2009年第87號),公告的附件2中規定“其他含第29章精神藥品的單方制劑”商品編號為“3004 9090 49”,刪除了原商品編號“3004 9090 40”。這樣在貨物通關時,就造成批件上的貨物商品編碼與海關系統中的商品編碼不一致,無法辦理通關手續。 新法規的頒布致使某些貨物商品編碼變更,是企業無法控制與預見的因素,希望貴署能考慮我們的實際情況,解決我們本批貨物的進口通關事宜。 感謝您的理解與支持!
問題分類:[商品歸類] 投送單位:杭州海關
Bgyedu.CoM答:你好!根據海關總署有關文件精神:“為確保公眾用藥需求,簡化有關程序,對藥監部門2009年度簽發的部分精神藥品進出口準許證因海關商品編號調整原因無法繼續使用的,在有效期內可繼續使用”,請你公司在辦理進口手續時提交尚在有效期內的“精神藥物進口準許證”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