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0378]
問題標題:進料加工的配件出口時貿易方式可以是一般貿易么
問題內容:海關老師你好,我司是一家風力發電機生產貿易型企業,第一次辦理進料加工,是進口一批風機上用的發電機,金額約是整個風機金額的十分之一,現在要出口了,關于這個出口貿易方式的問題,我們會計說只能用進料加工貿易這種方式,但是我個人覺得不是,如果是只能按進料加工這種方式的話,我整個風力發電機豈不是沒有退稅了,而且跟手冊上的數量價格都對應不上了?不知是否可以用一般貿易的方式出口,但是一般貿易方式出口時是不是要把原來電機的那部分金額減掉,或是要補稅之類的手續?實在是不明白,還請海關老師幫忙解答,謝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你們公司會計的說法正確。根據你公司的描述,進料加工手冊備案時應該為:料件——發電機,金額為發電機的付匯金額;成品——風機,金額為整個風機實際收匯的金額(包括國內采購料件的金額和利潤)。進料加工手冊是可以辦理出口退稅的(來料加工不能退稅),具體計算公式很復雜,是按差額稅率取較低值計算的,但是需要在辦理《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之后,手冊備案之前至國稅局蓋章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