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6328]
問題標題:【關于分公司公章使用問題】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 我公司為一家在北京朝陽海關注冊的外資企業,已辦理《進出口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現我司在大連、長春等地設立了分公司(非獨立法人),按照以前的做法,分公司在辦理進出口通關時需在報關材料上加蓋我公司公章。為了日后方便各地分公司的工作,我司欲再行制作幾枚公章,由各分公司分別保存使用。經與公安局方面確認,可以制作多枚公章,但多枚公章需有區別(比如標記號碼等),公安局方面允許“一家公司,多枚公章”的備案。 現想咨詢貴關:如以上做法,我司可否在各地口岸分別使用已經在公安局備案的,有輕微差別的公章辦理海關業務?如果可以,我司是否需要在貴關針對幾枚不同的公章進行備案或說明? 謝謝!
問題分類:[企業備案]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報關專用章可以在全國各口岸或者海關監管業務集中地使用,企業由于業務需要可以向注冊地海關申請多枚報關專用章備案,每枚報關專用章刻制應當按照1\2\3....次序注明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