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4444]
問題標題:關于海關退還保證金時,是否應將保證金產生的利息一并退還的疑問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我們公司在2009年11月份繳納設備的保證金,總額在200萬元左右,當時的原因是受海關政策影響,減免稅表暫時不能審批,需要采用保證金擔保的方式對貨物進行放行。在今年的5月份左右,公司決定不辦理減免稅表,按照一般貿易方式繳稅,因此海關將保證金退還。請問:退還時,企業是否可以要求海關將保證金產生的利息一并退還?如果可以,企業需要準備什么資料。非常感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報關員培訓答:感謝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根據《關稅條例》《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正在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的,納稅義務人要求海關先放行貨物的,應當按照海關初步確定的應繳稅款向海關提供足額稅款擔保,擔保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在海關批準的擔保期限內,納稅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海關應當自納稅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解除稅款擔保的相關手續。在海關批準的擔保期限內,納稅義務人未履行納稅義務,對收取稅款保證金的,海關應當自擔保期限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保證金轉為稅款的相關手續。稅款擔保沒有利息退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