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9482]
問題標題:征稅
問題內容:廣州一經營進料加工的企業不是把成品賣給其手冊上對應的國外客戶,而是賣給泉州出口加工區內的企業,請問這家進料加工企業的成品要征稅嗎?其出口報關單中的“貿易方式”應填寫什么?出口報送單中的合同號要跟手冊上合同號一致嗎還是可以用別的合同號?謝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廣州海關
答:mrhuang58: 您好!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監管的暫行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9號)規定,從區外進入出口加工區的貨物視同出口,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無需征收進口關稅。 二、關于報關單貿易方式等欄目填制問題,應根據出口加工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之間貨物流轉實際情況,相應選擇不同的貿易方式。由于來文未說明詳細情況,歉無法直接回復,具體請參閱《海關總署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問題的公告》(公告〔2010〕22號)中有關報關單填制規范。 感謝您對海關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