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9271]
問題標題:融資性租賃的減免稅貨物的監管期是不是從貨物進口放行之日起計?
問題內容:你好!我早上提一個問題,問題內容如下:“我公司融資性租賃一架飛機,按照署稅發[2004]352號文享受稅費減免,飛機于2002年6月以國批減免的征免方式報關進口,租期八年。2010年6月份已繳清全部的本金和利息,并全部按國批減免的征免方式報關繳稅完畢。因為減免稅的飛機有八年的監管期,請問我們這架飛機現在是不是已解除監管?如何辦理解除監管的手續?”非常感謝謝貴關及時答復,貴關的答復為:“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9號)規定,“減免稅貨物海關監管年限屆滿的,自動解除監管。”我還想再請問一下,是不是我們這架飛機的融資性租賃減免稅的監管期是從實物進口放行之日(2002年6月)起計的呢,還是從租賃結束之日(2010年6月)起計的?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減免稅管理辦法》規定:飛機監管期自進口放行之日起計算八年。如果,融資進口的飛機自報關進口放行算起八年后,所涉及飛機已經完成融資的本息償還,則應可視為可解除監管。但航空行業有其特殊性,飛機融資、租賃年限有可能超過監管年限,既在第一次報關八年后,飛機仍舊處于融資或租賃狀態。對于此類仍未完成融資還款或租賃情況,是否能在第一次報關進口八年后立即解除監管,目前尚有待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