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9299]
問題標題:關于財政部特批項目申請退回關稅及增值稅的問題
問題內容:你好!我公司于2008年3月至2009年3月自貴關進口設備器材10批次,由于但是國家發改委的項目確認書尚未批復,由于工程項目急需,因此進口時按規定繳納了關稅及增值稅(未能按押保證金手續辦理)。財政部及海關總署近期批準了該項目免征關稅及增值稅,請問我公司是否可以向貴關提出申請退回相應的關稅及增值稅?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黃埔海關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除國家政策調整等原因并經海關總署批準外,貨物征稅放行后,減免稅申請人申請補辦減免稅審批手續的,海關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