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8904]
問題標題:減免稅設備
問題內容:您好!我司為來料轉三資的轉型外商獨資企業,轉型時是以高新科技產品申請的高新技術企業,所有進口的設備都是免稅的;如果我司以后不再生產高新技術產品了,所有免稅的設備是否需要重新補稅?如果需要補稅的話,應該按什么標準補稅?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黃埔海關
答: 你公司轉為外商獨資企業時,如已在海關辦理了外資鼓勵項目減免稅備案手續,則項目項下免稅進口設備的實際使用,須符合《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識》中“項目產業政策審批條目”的要求,如移作他用,須事先向主管海關申請提前解除監管并補稅后才可以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減免稅貨物因轉讓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補征稅款的,補稅的完稅價格以海關審定的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為基礎,按照減免稅貨物已進口時間與監管年限的比例進行折舊,其計算公式如下: 減免稅貨物已進口時間 補稅的完稅價格=海關審定的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1- —————————] 監管年限×12 減免稅貨物已進口時間自減免稅貨物的放行之日起按月計算。不足1個月但超過15日的按1個月計算;不超過15日的,不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