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8794]
問題標題:進料加工產品轉內銷
問題內容:我公司進口丙烷做進料加工,產品為乙烯、丙烯以及副產品,原料免稅進口后已將丙烷加工成相應的產品,但由于市場變化或其他情況乙烯、丙烯及副產品不再需要出口,有如下幾種情況: 1、所有的產品都不出口,全部銷售給國內客戶或自用掉用于生產下游產品; 2、只出口部分乙烯(如占乙烯產量的70%),其他產品銷售給國內客戶或自用掉用于生產下游產品請問:這兩種情況下,我公司應該如何補繳進口稅金?該種情況對公司以后的進料加工業務有何影響?謝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 您好! 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成品、副產品等內銷有統一、規范的規定。對于加工貿易成品內銷海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署令第168號)第三十四條有關規定辦理。對于加工貿易副產品的內銷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報稅貨物的管理辦法》(署令第111號)第八條有關規定辦理。上述具體文件可以在海關總署官網下載。 此本手冊辦結后不影響你司今后手冊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