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8391]
問題標題:什么樣的企業可在保稅港區內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與獨立法人在權力和義務上的區別
問題內容:貴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 保稅港區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具備向海關繳納稅款以及履行其他法定義務的能力。特殊情況下,經保稅港區主管海關核準,區外法人企業可以依法在保稅港區內設立分支機構,并向海關備案。 請問什么樣的企業可以保稅港區內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與獨立法人在保稅港區內享受的權力和履行義務方面肯定是不樣的,請問上述兩者有哪些具體的不同,煩請解答,謝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大連海關
答: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特殊情況下,保稅港區內可設立分支機構,但辦法未對特殊情況做列明解釋,實際執行中,海關視具體情況而定。 2、總署22號公告下發后,對保稅港區內分支機構最大的影響是,無法建立H2000賬冊,因此無法獨立開展通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