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7407]
問題標題:內銷補稅
問題內容:我公司以來料加工形式開展業務,現在有少部分成品計劃內銷,可以采用料件部稅的方式核銷手冊,但是因為是來料加工,進口料件的報關單無法辦理進口付匯聯,故材料費成本無法付給外商,這樣導致內銷的產品只有關稅成本,無材料費成本,這樣導致公司財務利潤高。以上問題請問怎么解決?是否可以采用出口保稅區后,在用一般貿易進口,因為一般貿易進口可以辦理進口付匯聯,但是這樣又增加了運費及報關成本。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廣州海關
答:FUSHIGAO: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1條)規定,加工貿易企業使用剩余料件生產的制成品需內銷的,海關根據其對應的進口料件價值,由主管海關對剩余料件按照規定計征稅款和稅款緩稅利息后予以核銷。來料加工加工過程若使用國內購料的,材料費成本應體現在國內購料發票等憑證上。加工貿易貨物內銷海關監管的具體問題可咨詢主管海關或致電廣州海關加貿處020-81102509。 外匯管理方面的問題,請咨詢外匯管理部門。 感謝您對海關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