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33699]
問題標題:無線耳機產品申報品名及歸類咨詢
報關員教材問題內容:您好!我司現在國內采購無線耳機出口國外市場,在商品歸類及如何申報上碰到疑問。作為海關客戶協調員企業,我司希望能按照海關要求規范申報。所以,特向貴處咨詢。1)我司出口的無線耳機產品一套由如下部件構成:發射器,發射器用電源、耳機。 工作原理如下:將音源如MP3播放器等產品接在發射器上,發射器會將音頻信號無線傳送至耳機,以達到收聽的效果。耳機與發射器之間沒有線連接,通過無線接收發射器發出的音頻信號。這樣在申報時,是否可以將整套產品歸入編碼:8518309000,申報產品品名為:耳機(無線)(配發射器)?2)我司出口的如上無線耳機產品,有的型號會帶有收音功能。部件構成及無線耳機的工作原理同上。只是,耳機上多了一個內置的收音功能,只要把耳機裝上電池,不需要與發射器連接,耳機就可以搜索無線電信號,實現收音機的功能。由于歸類的靠后原則,是否需要將此型號產品歸入收音8527章節?8527190000 收音及無線耳機一體機(配無線耳機用發射器)是否可以?期望早日得到貴處的答復。非常感謝!
問題分類:[商品歸類] 投送單位:深圳海關
答:您好!根據您所提供的商品描述,整套產品由耳機及無線信號發射器(發射器用電源如設計為發射器專用的,無需單獨申報、歸類)構成,組合后可視為一個功能機組,其主要實現耳機的音頻播放功能,因此可一并歸入稅則號列8518.3090;增加收音功能后,產品具有耳機和收音兩種功能,則需看其設計主要用途是耳機還是收音,如主要用于耳機使用,則按上述稅號歸類,如兩個功能使用頻率一樣,無法分出主要功能、用途,則按海關歸類總規則三(三)“從后原則”歸入稅則號列8527.1900。網上咨詢答復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