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30752]
問題標題:海關總署公告2003年第23號(關于對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應稅商品征收出口關稅有關問題)
問題內容:根據國家對加工貿易和征收出口關稅的有關管理規定,現將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應稅商品征收出口關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應稅商品,如系全部使用進口料件加工的產(成)品,不征收出口關稅。 二、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應稅商品,如系部分使用進口料件加工的產(成)品,則按海關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關稅。 具體計算公式是:出口關稅=出口貨物完稅價格×出口關稅稅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國產料件占全部料件的價值比例 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由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的規定審核確定。 三、企業應在向海關備案或變更手冊(最遲在成品出口前)時,向海關如實申報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國產料件占全部料件的價值比例。 四、本公告自2003年5月1日起執行。對在本公告發布前已申領的加工貿易手冊,在2003年5月1日后出口應稅商品,亦按照本公告執行。大連海關也于2006年發布了大關加發[2006]436號文件; 我司是做來料加工的,主要的產品為木制一次性筷子,因為國家規定木制一次性筷子一般貿易出口需要征收10%的關稅。現對公告的國產料件按海關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關稅問題。請問海關老師,對于一次性筷子正常的外包裝(如紙箱、封箱膠帶紙,捆筷子用的皮筋,塑料袋等是否核算在內?對于那種套在筷子上的紙套,塑料套等全封套又是否核算在內?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大連海關
答: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由審價部門確認,根據審價部門確認的價格確定外包裝是否計入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