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40864]
問題標題:保稅區外發加工
問題內容:您好,我司是一家在廣東惠州境內玻璃加工企業,現在準備接受深圳保稅區一家企業的外發加工,加工完之后商品返回保稅區,請問我們在向海關申請加工時是否需要繳納保證金
報關員考試報名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深圳海關
答:你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95號)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開展外發加工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供相當于外發加工貨物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 (一)外發加工業務跨關區的; (二)全部工序外發加工的; (三)外發加工后的貨物不運回直接出口的; (四)申請外發加工的貨物未涉案,但經營企業或者承攬企業涉嫌走私、違規,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且未審結的。 申請外發加工的貨物之前已向海關提供不低于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的,經營企業無需再按照本條前款規定向海關提供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 經營企業或者承攬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以及申請外發的貨物屬于涉案貨物且案件未審結的,海關不予批準外發加工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