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45189]
問題標題:減免稅貨物結轉的咨詢
問題內容:您好!貴關領導,我司系A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計劃吸收B企業,吸收合并后的,該B企業的減免稅設備如何辦理結轉手續?其中在結轉前,海關需核定新合并后企業是否繼續享受減免稅待遇,海關是否是依據新合并后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是否繼續享受?另外,A公司的海關管理類別為A,被吸收企業為AA類企業的話,那么合并后新企業是否維持原管理類別,若想維持AA類管理,如何的對策才可保留AA類企業?感謝您的解答。
問題分類:[企業備案]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你司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根據海關總署第179號令的規定,第三十九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發生分立、合并、股東變更、改制等變更情形的,權利義務承受人(以下簡稱承受人)應當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0日內,向原減免稅申請人的主管海關報告主體變更情況及原減免稅申請人進口減免稅貨物的情況。經海關審核,需要補征稅款的,承受人應當向原減免稅申請人主管海關辦理補稅手續;可以繼續享受減免稅待遇的,承受人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變更或者減免稅貨物結轉手續。第四十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因破產、改制或者其他情形導致減免稅申請人終止,沒有承受人的,原減免稅申請人或者其他依法應當承擔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繳納義務的主體應當自資產清算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的補繳稅款和解除監管手續。 企業僅名稱或者海關注冊編碼發生變化的,其管理類別可以繼續適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方式調整: (一)企業發生存續分立,分立后的存續企業承繼分立前企業的主要權利義務或者債權債務關系的,其管理類別適用分立前企業的管理類別,其余的分立企業視為首次注冊企業; (二)企業發生解散分立,分立企業視為首次注冊企業; (三)企業發生吸收合并,合并企業管理類別適用合并后存續企業的管理類別; (四)企業發生新設合并,合并企業視為首次注冊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