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44727]
問題標題:減免稅設備轉讓
問題內容:我司07年進口免稅設備1臺,目前不再使用該設備想要賣給同行。請問這樣的情況,我司需要向海關申請辦理何種手續?提交什么單據。謝謝。
報關員培訓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減免稅設備監管期限為5年,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將進口減免稅貨物轉讓給進口同一貨物享受同等減免稅優惠待遇的其他單位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減免稅貨物結轉手續:(一)減免稅貨物的轉出申請人持有關單證向轉出地主管海關提出申請,轉出地主管海關審核同意后,通知轉入地主管海關。(二)減免稅貨物的轉入申請人向轉入地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轉入地主管海關審核無誤后簽發《征免稅證明》。(三)轉出、轉入減免稅貨物的申請人應當分別向各自的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的出口、進口報關手續。轉出地主管海關辦理轉出減免稅貨物的解除監管手續。結轉減免稅貨物的監管年限應當連續計算。轉入地主管海關在剩余監管年限內對結轉減免稅貨物繼續實施后續監管。轉入地海關和轉出地海關為同一海關的,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將進口減免稅貨物轉讓給不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或者進口同一貨物不享受同等減免稅優惠待遇的其他單位的,應當事先向減免稅申請人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補繳稅款和解除監管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