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43758]
問題標題:《海關對進出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貨物、運輸工具,個人攜帶物品和郵遞物品的管理辦法》效力
問題內容:您好!請問1992年7月國務院對洋浦經濟開發區的批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貨物、運輸工具、個人攜帶物品和郵遞物品的管理辦法》,這個管理辦法是否還有效?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海口海關
答: 您好!就你關于洋浦經濟開發區政策的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1.1992年7月7日,經國務院批準,海關總署發布第32號署令一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貨物、運輸工具、個人攜帶物品和郵遞物品的管理辦法》。1995年一國發「1995]34號文規定:洋浦經濟開發區執行保稅區稅收政策,自此至今,洋浦經濟開發區執行《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 2.隨著國家政策的調整,第32號署令雖未明令廢止,但其中許多條款已被隨后有關文件明確規定不再適用。如:進口生產用車輛和交通工具,根據署稅[1993]1559號文有關規定,由免稅一律改為照章征稅,進口特種車輛仍按《保稅區海關管理辦法》予以免證免稅;進口供應區內市場的消費物資,根據署稅[1994] 892號文,由減半征稅改為一律照章征稅,等等。 如有疑問,請撥打海關咨詢電話12360咨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