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43052]
問題標題:有殘次品的手冊怎樣辦理手冊核銷
問題內容:您好!我們是一家從事來料加工的外資企業。想請問一下,如果一本手冊項下的原料在生產過程中,除了正常的損耗外,產生部分不良品即殘次品(不能出口),這樣就會導致手冊無法出齊。請問這種情況下手冊要想正常核銷,我們該怎樣辦理相關手續,多謝恢復指導。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你司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的規定,經營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按照海關對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海關憑有關單證核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的規定,上述殘次品屬于海關監管貨物,內銷應經手冊備案地海關加工貿易部門的審批同意。詳情請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第六、七條的規定。第六條 加工貿易企業申請內銷剩余料件或者內銷用剩余料件生產的制成品,按照下列情況辦理:(一) 剩余料件金額占該加工貿易合同項下實際進口料件總額3%以內(含3%)、且總值在人民幣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商務主管部門免予審批,企業直接報主管海關核準,由主管海關對剩余料件按照規定計征稅款和稅款緩稅利息后予以核銷。剩余料件屬于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環保總局及其授權部門進口許可證件管理范圍的,免于提交許可證件。(二) 剩余料件金額占該加工貿易合同項下實際進口料件總額3%以上或者總值在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按照有關內銷審批規定審批,海關憑商務主管部門批件對合同內銷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規定計征稅款和緩稅利息。剩余料件屬于進口許可證件管理的,企業還須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有關進口許可證件。(三)使用剩余料件生產的制成品需內銷的,海關根據其對應的進口料件價值,按照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的規定辦理。第七條 加工貿易企業需內銷殘次品的,根據其對應的進口料件價值,比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