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47030]
問題標題:危險品(車燈涂料)轉口貿易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我司是廈門一家貿易公司(沒有生產加工),現在的貿易方式是從日本進口,然后在國內銷售,,現在想從日本進口后,一部分清關后在國內銷售,一部分不清關轉口賣給臺灣或東盟各國,請問老師我們該如何操作,謝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廈門海關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05號)“第五條 下列貨物,經海關批準可以存入保稅倉庫:(一)加工貿易進口貨物;(二)轉口貨物;(三)供應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維修用零部件;(四)供維修外國產品所進口寄售的零配件;(五) 外商暫存貨物; (六)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貿易貨物;(七)經海關批準的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保稅倉庫應當按照海關批準的存放貨物范圍和商品種類開展保稅倉儲業務。”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64號)“第八條 保稅港區內可以開展下列業務:(一)存儲進出口貨物和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二)對外貿易,包括國際轉口貿易;(三)國際采購、分銷和配送;(四)國際中轉;(五)檢測和售后服務維修;(六)商品展示;(七)研發、加工、制造;(八)港口作業;(九)經海關批準的其他業務。”貴公司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保稅區、保稅倉庫和保稅港區等特殊監管區開展上述業務。二、辦理通關手續時,根據特殊監管區域的不同,貴公司可適用監管方式“保稅倉庫貨物(代碼1233)”、 “保稅區倉儲轉(代碼1234)”等監管方式開展相關業務。以上答復供參考,具體請以現場海關執行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