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51798]
問題標題:加工貿易中生產產生的殘次品的處置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對于加工貿易中產生的殘次品,按照公司內部品質管控要求,必須全部銷毀而不允許將殘次品銷售出去。銷毀后,再將物料銷售給國內的廢品回收公司。然后按照實際的廢料所對應的進口原材料和部品的價值進行補稅。請問這種操作是否合乎法規的要求?是否還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2004年5月25日海關總署令第111號發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第十一條的規定,首先到海關申請放棄該殘次品,然后憑企業放棄該批貨物的申請和海關受理企業放棄貨物的有關單證經海關核實無誤后辦理核銷手續?并且,放棄的貨物還要經海關核定有使用價值的,由主管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條第四款的規定變賣處理?(注:我公司不允許殘次品流通到市場中)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加工貿易貨物應接受海關監管,相應處置亦應經海關批準。請參照111號令規定辦理,具體請直接與主管地海關加工貿易部門聯系,以該部門審查驗核后確認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