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50518]
問題標題:轉關滯報金
問題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28號)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我的問題是(1)轉關運輸貨物是否只征收一次滯報金,依據是“在進境地申報的,應當以自載運進口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十五日為起征日;在指運地申報的,應當以自貨物運抵指運地之日起第十五日為起征日”?(2)轉關運輸貨物不是都只能在指運地申報的嗎?怎么會有在進境地申報的情況?(3)如果我自載運進口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二十日,且在海關限定期限內運抵指運地海關之日起14天內向指運地海關辦理提前報關手續,請問,我需要繳納滯報金嗎?應該不用吧,因為我是在指運地申報的,也是在運抵指運地之日起14天內報了關。非常感謝貴關百忙中答復。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拱北海關
答:轉關運輸貨物在進境地辦理轉關申報手續,以自載運進口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十五日為起征日征收轉關環節滯報金;在指運地辦理報關申報手續時,以貨物運抵指運地之日起第十五日為起征日征收滯報金。所以在進境地和指運地都有辦理有關手續的時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