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56176]
問題標題:不作價設備 續問156089
問題內容:1.不作價設備以其他進出口貨物申報進口是否有海關放行的正本報關單,如進口后再需要申請退運、轉出、內銷補稅等,是否可行。2.如遇符合不作價設備備案條件,關稅為0的設備是否可以申請備案手冊呢?我司主管海關蘇州工業園區海關。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南京海關
答:您好!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1、外商提供的不作價設備申報貿易方式為“不作價設備”(0320),設備監管期限5年。同貿易方式“其他進出口免費”(3339)是有區別的,不作價設備海關放行后有一聯報關單加蓋海關“驗訖”章退給企業或其代理人。在監管期限內,不得擅自在境內銷售、串換、轉讓、抵押或移作他用。如進口后企業有需要退運、轉出、內銷補稅的,應向海關提出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執行。加工貿易經營單位因故終止或解除加工貿易合同,經商務部門批準,主管海關核準,可以將不作價設備退運、結轉或內銷(按設備使用年限折舊后的價值補稅)。 2、符合國家政策規定予以備案的不作價設備,關稅稅率可以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