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55696]
問題標題:外資企業只是先進技術企業而不是鼓勵類企業利用自有資金進口自用設備可以免稅嗎?
問題內容:您好!關于問題編號:[155340]的回復非常滿意。按回復的意思,我司只是先進技術企業而不是鼓勵類企業利用自有資金進口自用設備可以免稅。但當地海關回復不行,依據是:總署在1月份有一份答復北京海關的函,里面說到外資企業的項目必須是現行外商投資目錄的項目,符合這個條件的先進技術企業才能利用自有資金進口自用設備免稅。請問當地海關的依據是否合理?總署是否有文件規定這個條件?企業是否可依據“署稅〔1999〕791號”文件得以辦理免稅證?懇請北京海關及總署有關部門能詳細解答,或能留下繼續咨詢的電話,以便我們企業能找到解決這個問題的途徑。非常感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總署署稅函[2011]18號中確實規定外資企業的項目必須按照現行外商投資目錄審核,具體先進技術型企業該如何對待,解釋權在總署,北京海關無權解釋。